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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門商標常見問題解答

      更新時間
      2024-12-04 11: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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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細介紹

      1、商標不注冊是否可以使用?
      答:澳門特別行政區現行的法例并無規定必須將商標注冊后,方可使用在相關的產品或服務上。但未經注冊的商標其使用人沒有專屬使用權,無權禁止他人使用。 

      2、商標注冊后可以獲得甚麼保護?
      答:不論商標注冊與否,任何商標持有人均可根據「商法典」中的“不正當競爭訴訟”來保護其商標。“不正當競爭訴訟”必須證實商標享有聲譽以及商標持有人蒙受了損失。
      如根據 「工業產權法律制度」 將商標注冊,商標持有人便有權禁止第三者在未徵得其本人同意之前,將其商標或一個幾可亂真的近似商標,用于與注冊有關的產品或服務,或類似的產品或服務上。因此,注冊所給予的商標專有權比較「商法典」的權利易于成立。 

      3、商標注冊一般需時多久?
      答:在資料齊備且沒有第三人提出聲明異議的情況下,商標的注冊一般約需六個月。 

      4、商標擁有人去世后,商標專屬權歸何人所有?
      答:商標擁有人去世后,該注冊商標的專屬權由其合法繼承人所有,并應辦理相關手續。 

      5、擬申請注冊的商標帶有顏色時,應怎樣在商標申請中表述?
      答:由于刊登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上的公告為黑白色,因此申請注冊帶有顏色的商標時,應在申請書中以文字形式表述其顏色及相關說明。 

      6、提前檢索有哪些好處?
      答:提前檢索可讓商標申請人查閱已在澳門申請商標注冊的資料,盡量減低因與已注冊商標相似而不獲注冊的障礙。

      7、在進行商標檢索時發現,有一個已注冊的文字商標與擬申請注冊的混合商標的文字部份相同,該混合商標是否仍可申請商標注冊?
      答:對于文字和圖形結合的商標,既要進行整體比較,也要對商標的主要部份作比較。核準注冊與否需視乎商標的文字讀音、含義、整體結構、字數、排列方式和圖形或文字在商標中是否屬于顯著部份,以及會否令消費者產生誤解或混淆等因素而定。

      8、商標申請人對甚麼字詞、標記或標志不具有專屬使用權?
      答:如果一個商標包括了可表示產品或服務的種類、質量、用途、價值、來源地等標記,或現代語言,或在商業實務中慣常使用的標記或標志,則這些標記或標志不視為由申請人所專用,即該申請人對其不具有“專屬使用權”。
      例如:申請人申請注冊“XX銀行”、“XX餅店”,對于其中的“銀行”和“餅店”,申請人是不具有專屬使用權的。 

      9、內地注冊商標在澳門特別行政區是否生效?
      答:商標權在本質上具有地域性,內地的商標注冊及保障制度與澳門特區并不相同。基于屬地原則,商標持有人必須根據澳門特區的「工業產權法律制度」提出申請,通過審查注冊以在澳門獲得保護。

      10、如何將產品或服務分類? 
      答:申請人可參考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訂定的《尼斯分類》,對使用商標的產品或服務進行分類。澳門目前使用的是分類表第9版。

      11、一個商標擬用于多種不同類別的產品或服務,應如何辦理申請手續? 
      答: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二百零四條“注冊申請及商標注冊之單一性”的規定,一份申請只可填寫單一類別的產品或服務,如欲用于不同類別的產品或服務,則需作多份申請。例如,擬將商標注冊于服裝及美容院,則需填寫兩份申請。 

      12、在進行商標注冊申請時,何時需要遞交授權書?
      答:如果申請人并非持有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的人士或按澳門特區法律設立的法人(即公司、社團等),則必須委托以下人士作為代理人,并遞交有效的授權書: 

      在澳門律師公會注冊的律師;

      持有澳門特區居民身份證的人士;

      按澳門特區法律設立的法人。

      如授權書(須經適當認證并確認授權人身份及行使該授權的權力)非以本地區正式語文作出,則需一并遞交經適當認證的本特區任一正式語文(中文或葡文)的譯本及翻譯證明書。
      關于具體細節,請具體咨詢。

      13、如何提出商標異議? 
      答:自商標申請公告刊登于《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計兩個月內,任何人士均可就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以書面方式向經濟及科技發展局提出聲明異議。

      14、如何辦理商標續期申請? 
      答:商標注冊自批準日起計七年有效,且得以相同期限不限次數續展。
      商標有效期屆滿后六個月,尚可連同額外費用一并繳納續期費用,超逾有效期后六個月,則商標失效,如欲保護需重新辦理有關申請。 

      15、商標注冊申請被拒絕后,可以怎麼辦? 
      答:核準或拒絕注冊的批示,均公告于《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根據「工業產權法律制度」第二百七十五條第a項的規定,賦予的決定均可向普通管轄法院(第一審法院)提起上訴,并根據同一法律制度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上訴應自公布于《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日起一個月內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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